本次计划增持全体人员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资料图片)
特别提示: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以下简称“增持主体”)计划自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披露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50万元。上述内容详见2023年3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截至2023年5月4日,上述增持计划时间已经过半,增持主体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360.69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董事长兼总裁付波先生等16名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计划增持公司股票实施进展的告知函》,获悉上述增持主体本次增持计划的时间已经过半及相关增持进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为付波、刘强、王晓军、贲亮亮、李文波等16人。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上述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3、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前12个月内,未曾披露过增持计划。
4、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的减持情况:
(1)邢士波先生曾于2022年12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2,100股,价格4.33元/股;
(2)赵利先生曾于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合计53,000股,成交均价4.83元/股;
(3)毛俊波先生曾于2023年2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40,000股,价格4.76元/股。
除上述减持情形外,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团队的战斗力和向心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50万元。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
5、本次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自有或自筹资金。
6、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者其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会继续
实施本增持计划。
7、相关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在增持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增持计划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5月4日,上述增持计划时间已经过半,增持主体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360.69万元。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受证券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未能及时到位以及增持窗口期限制等因素影响,存在本次增持计划无法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增持计划为增持主体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
本版导读
责任编辑: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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